股民鲜知红利税新政遭扣20%红利税
广州的一位投资者张先生投资的股票最近实施了送股分红,账户取得股息收入4000多元,但隔天交易系统从他的证券账户中扣走近1万元的股息红利税。
带着疑惑,张先生找到了他开户的华南一家上市券商所属的营业部,但业务人员和理财顾问却都无法解释清楚为什么扣了这么多的税款。
股民鲜知红利税新政
在此之前,张先生并不知道在去年11月份,国务院已经批准了实施差异化股息红利税的新政策。新政策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而此前,自2005年6月起实施的政策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相当于10%.
换句话说,新规定出台后,持股1个月至1年的,其税负水平与原来相同;持股时间超过1年的,其税负水平比原来有所下降;而不足1月的,其税负水平比原来有所上升。
而张先生正是因为持股时间未超过一个月,因此不得不补缴了20%的“重税”。
据其介绍,他在2月8日买入了上海新梅(600732,股吧)的股票,并在3月6日卖出。而在此期间,该股票实施了每10股送8股派1元的分红方案。
“我在3月6日卖出股票以后,资金就被冻结了,并分别在3月7日和3月8日补缴税款,而派息收入则是在3月14日才打进账户。”张先生称。
而令他感到遗憾的是,此前并不知道红利税出台了新政策。“如果早知道,我肯定会考虑提早买入,或者在登记日之前就把股票卖了。”张先生称。
事实上,张先生的情况并不是只有特例,很多投资者已经在懵懂之中,缴了20%的最高税率。“多数客户的资金量比较小,都还没有发现这个问题。”上海某券商营业部负责人称。
券商营业部被指失职
但令张先生感到气愤的是,作为投资者和客户,张先生在此之前并未接到券商任何相关的通知,而事后也是全靠自己的研究,才将事情弄明白。
在被扣缴了税款以后,张先生马上去了开户的营业部咨询原因。但令他想不到的是,营业部没有一个人能够将这笔税款解释清楚。
“接待的业务员解释不清,随后又找来了一个投资顾问,他一会儿说是证监会的规定,一会儿又说是上交所的要求。”张先生说。
直到张先生自己拿出打印好的新政策材料,对方才和他一起研究弄懂了扣税的理由。“这是营业部的失职,收取了佣金,在这么重要的问题上,却没有给我们任何信息提示。”张先生认为。
而记者在咨询了多家营业部负责人后发现,几乎所有的营业部都忽略了这一新政策。不仅没有通知自己的客户,连业务人员都没有组织学习新政策。
“在券商的服务内容中,一直都有投资者教育的义务。收取了中介费,却没有将信息传达给客户,券商应该承担失职和不作为的责任。”上海某大型券商经纪业务部人士称。
“未来肯定会有更多客户来咨询红利税的问题,现在不做好通知和准备,到时肯定会遭到客户抱怨。”上海某券商负责人称。
疑问 4000多元现金分红 为何要缴近1万元税?
对于只取得4000多元现金分红,却要面对突如其来的近1万元税款,张先生很困惑。
事实上,在本次分红方案中,送股的8股股票,要按照该股票面额1元计算,支付20%的红利税,相当于每10股要缴税1.6元的税款;再加上现金分红1元的20%红利税,即需要缴纳0.2元。整体上计算,张先生要为每10股股票支付1.8元的红利税。“一开始我不知道送股也要抽税,后来自己研究明白了。”张先生表示。
事实上,如果事前了解了股息红利税的新政策,张先生完全可以规避开20%的重税,只要提早买入股票几天,持股超过一个月,便只需支付10%的税费,节省近5000元。
名词解释
股息红利税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款,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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