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总则方面,中注协强调检查应该关注事务所的整体质量控制情况,注意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尊重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
在职责分工方面,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了中注协与地方注协以及地方注协之间在检查工作上的分工与协作。其中中注协将统一部署对证券所的检查及惩戒。而对于跨区域执业的事务所,应该在其所在地省级协会的主导下进行检查。
在检查周期方面,对一般事务所的检查周期仍维持为5年,将证券事务所的检查周期缩短为3年。此举旨在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实现分级、分类监管,以优化配置检查资源。
在检查人员方面,检查小组的人数底线由2人增加到3人,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专职检查人员队伍。
在检查程序方面,着重要求被检查事务所应积极配合,包括提供资料、场所和办公条件,确定专人负责与检查组联络等等。
在检查的论证和处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注协对检查报告和检查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包括执业违规事实是否清楚、检查证据是否确凿、事实的认定是否有充分适当的检查证据的支持;检查工作是否符合检查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行业规范是否适当。在处理方面,严格执行《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中国会计视野 曹巧波 2009-3-27)
(ck)
閵嗘劕鍘ょ拹锝咃紣閺勫骸鎷伴悧鍫熸綀鐠囧瓨妲戦妴锟�
閺堫剛鐝柈銊ュ瀻娣団剝浼呴弶銉︾爱娴滃簼绨伴懕鏃傜秹閿涳拷鐎电娴嗘潪鐣屾畱娣団剝浼呴幋鎴滄粦閸旀稒鐪伴弽鍥ㄦ娣団剝浼呴惃鍕毉婢跺嫸绱�閹存垳婊戠亸濠囧櫢娴f粏鈧懐娈戦悧鍫熸綀閽佹ぞ缍旈弶鍐跨礉鐎佃鍨滄禒顒冩祮鏉炵晫娈戞穱鈩冧紖婵″倹婀佸鍌濐唴閹存牗婀佹笟鍨綀閹存牞绻氬▔鏇氫繆閹垵顕崣濠冩閼辨梻閮撮幋鎴滄粦閿涘本婀扮粩娆庣窗缁斿宓嗛崚鐘绘珟閿涳拷鐎电懓甯崚娑樺敶鐎硅鍨滄禒顒佸姽閹板繑鏁禒姗€鈧倸缍嬮惃鍕归柊顒婄礉閼辨梻閮撮弬鐟扮础閿涙岸鍋栨禒锟�:
webmaster@jscj.com閵嗏偓閻絻鐦介敍锟�4008816886